Thursday 9 April 2015

RULES AND REGULATION OF MALAYSIA KOCHOW ASSOCIATION 马来西亚高州总会章程

马来西亚高州总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

本会馆定名为马来西亚高州总会 Persatuan Kochow Malausia (Malaysia Kochow Association)
本会会徽及会旗之颜色有红, , 黄及百四种, 上顶有五角, 下为圆底。马来西亚高州总会 <<会徽>> 象征性意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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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徽上端之八个中文和下端之国文, 系本会中, 国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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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徽图案是由 <<高州>> 两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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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六瓣红花代表高州六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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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正心开着十三支花蕾, 代表马来西亚十三州同乡精诚合作, 守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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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表示我国各民族, 团结友善, 匡扶国家鼎盛.

第二章 - 地址

本会馆设在吉隆坡古律路第二七二号, 邮区五五一零零.
未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本会馆不会更改注册地址.

第三章 - 宗旨

联络乡谊, 团结友情, 赞助公益慈善, 促进教育文化, 排难纠纷及瓣理全马高属同乡及其他人士有利之事宜.
本会馆设立教育基金, 以造福会员及其子女.

第四章 - 会员

会员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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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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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永久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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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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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永久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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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会员

个人会员

分为普通机永久两种, 凡马来西亚高州同乡男女公民, 品行端正, 年满十八岁者, 均的申请加入会员.
团体会员

分为普通机永久两种, 凡合法注册之高州同乡会馆, 均得加入为会员, 团体会员得派代表二人出席会员大会, 但须持函证明.
附属会员

同乡会员之外籍丈夫, 或其他人士, 品行端正, 年满十八岁均得申请为附属会员.

入会手续

入会手续须填具志愿书, 有会员二人介绍, 经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通过及缴纳入会费与年捐后便成为正式会员. 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保有取舍权, 亦不需提出理由.
凡未获得大学副校长准许, 大学或大专生不能申请成为会员.

第五章 - 会费

个人会员入会费十元, 年捐十元.
团体会员入会费一百元, 年捐二十元.
永久会员入会费: 团体三百元, 个人六十元.
附属会员: 免入会费, 年捐十元.

第六章 - 组织

董事会:

本总会额定董事会五十一名组织董事会, 有马来西亚十三州当中, 每州最少选出董事一名, 共计十三名, 其余三十八名, 则按照个属会上年度六月三十日会员名册人数多寡, 依照比例选出之. 所有董事候选人首先由各州属会自行选出, 呈交常年会员大会确定之. 董事会人员区分为三组, 每组十七名. 各组逐年轮流引退, 然后由常年会员大会选出十七名董事递补其额. (为首一年推出次序任制时, 采用抽签方法决定各组先后轮退次序.) 以上董事概属义务职. 倘选举引起任何争执, 董事会有权作最后决定.

常务董事

董事会由董事中互选职员十一人, 即正会长一人, 副会长二人, 正财务一人, 副财务一人, 正总务一人, 副总务一人, 正调查一人, 副调查一人, 正交际一人, 副交际一人, 以上十一认为当然常务董事, 另选常务董事六人, 共十七人组织常务董事会, 以上常务董事, 概数义务职, 常务董事如无充足理由一连三次会议缺席, 则作为退职论.

查数员

本会馆设查数员一人, 有会员大会公决聘请有执照之会计师审查及呈报本会馆有关帐目, 本会馆董事不能兼任此职.

内部查帐员

由本会员大会另选二名义务查数员, 负责先将所有账目在每届董事会以前核准, 呈交董事会作报告, 年终将有关帐目呈交上述 - 查数员审核, 董事不能兼任此职. - 各阜通讯处: 本会馆得在各阜委任协理, 协助办理本会馆应办各事.

第七章 - 会议

会员常年大会

会员常年大会每年于六月三十日或以前举行, 开会日期及会议议程, 除于十四日前通告各阜高州会馆及会员外, 另在报上刊登通告, 及在本会馆布告板上标贴一星期召集之, 至少有六十人出席为法定人数.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乃本会馆最高权力机关.

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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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席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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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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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董事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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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年进支数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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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会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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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董事, 内部查账及聘任查数员.

会员特别大会

会员特别大会由正副会长, 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 得找开支, 如有二十名会员以上之联名述名事由请求者, 该项请求书之副本需呈交总务存案. 正会长须以照章称第七章常年会员大会办法召集之, 其出席人数与常年大会通, 惟会议时之讨论, 不得超出议案范围. 倘正会长接到请求后于二星期内, 而不召开会议者, 该请求得用合法手续, 自动找机制, 其办法与正会长召集者痛.

董事会

董事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与必要时由正会长随时召集之, 至少有二十六人出席为法定人数, 开会日期及会议议程, 须于五日前通知董事.

常务董事

常务董事会议, 由正会长随时召集之, 需由九人以上常务董事出席方得成会, 开会日期及会议议程, 须于三日前通知董事.
个议案须有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章 - 选举

每年会员大会, 依照章程第六章选出董事十七名.
凡参加选举董事之候选人, 必须填妥有关提名参选表格呈交选举小组负责人. 为参选者需有入会之一年会龄.
董事选定后, 在两星期内召开董事会议, 复选职员及常务董事, 职员及常务董事选定后, 在一个月内举行新旧职员及常务董事职权交代会议.

第九章 - 职权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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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选职员及常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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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织年报及全年进支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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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会员大会闭会后之最高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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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各种活动小组, 如青年部, 妇女部, 教育小组, 投资小组等(细则另定), 为各小组之活动须呈上董事部报告及记录在案.

常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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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执行会员大会及董事会议议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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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本会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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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核准各部人员之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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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收薪之职员及规定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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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接任辞职及缺席之董事及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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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会馆各项办事细则.

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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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会馆一切议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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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会馆对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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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是为当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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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各部及全会馆事宜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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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押一切文件, 银行支票及管理银行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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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各种会议.

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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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助会长办理各事. 会长不在时, 由副会长一人代行其职权.

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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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常务董事会委办事项, 并管理会馆内一切庶务.

副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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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总务办理各事. 总务不在时, 由副总务代其职权.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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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管契约款项簿据及贵重物件, 并掌理款项之出纳, 凡有银款, 须以本会馆名义存入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所指定之银行, 无论何时在手上之现款, 不得超过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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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长共同签押银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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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每月进支数目在有关会议上报告.

副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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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财政办理各事, 财政不在时, 由副财政代行其职权.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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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本会馆一切要事在会上作出报告及办理.

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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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正调查办理各事. 正调查不在时, 由副调查代行其职.
交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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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会馆一切交际应酬事务.

副交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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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交际处理本会馆办理有关事务.

普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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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由会长或董事会指示之工作.

第十章 - 任期

按照章程第六章, 董事任期三年, 常务董事任期一年.
所有常务董事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董事及常务董事, 任满后得被复选连任.
当任董事, 如无充足理由, 连续三次缺席会议, 则作退职论.

第十一章 - 财务

经费 - 本会馆常年经费, 由会员负担之, 如遇不敷时, 得由董事会议决筹募特别捐充实之.
账目 - 本会馆之账目财政年度, 由每年一月一日计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
存款 - 本会款项如超过五百元以上, 继续存入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指定之银行.
提款 - 提款时需有正副会长及总务, 财政五人中三人签押方为有效.

开支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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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投资营业所得之盈利, 只可用之与发展本会之宗旨, 而不能将盈利任何部分以股息, 花红或利润方式给予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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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或财政有权批准费用, 惟每次不得超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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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会长有权批准费用, 惟每次不得超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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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董事有权批准费用, 惟每次不得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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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权批准费用, 惟每次会议不得超过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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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公款超过二万元者, 须得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章 - 资产
本会馆一切资产皆得以会馆名义注册.
当任之正副会长, 总务, 财政中至少三人为当然签署有关文件者.
凡本会馆之动产与不动产之处置及投资必须获得会员大会出席之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三章 - 会员义务
缴纳入会费, 年捐及特别捐.
遵守会章及细节.
遵守本会馆各种议决案.
拥护本会馆之宗旨及促进会馆事务之发展.

第十四章 - 会员权利
出席会员大会由提议权及发表权.
有选举权即被选全.
会员倘经一名董事介绍, 可要求会馆在其向有关当局之申请书上予以证明及支持之.
由请求本会馆在法律许可内援助其对外之事宜.
如两造同意, 请求本会馆在法律许可内排解各种纠纷之任务.
会员子女有权享受本会教育基金之设施 (细节另定).
有权假借本会馆之礼堂作喜庆事之用 (细节另定).
有权享受本会馆一切康乐措施 (细节另定).
附属会员没权享受以上之权利.

第十五章 - 停止权利
会员如停缴年捐一年, 经两次通函催收而不缴者, 董事会得停止第十四章所列其应享受之权利.

第十六章 - 恢复权利
会员因第十五张之规定而被停止权力者, 倘能将年捐缴清, 这董事会可恢复其会员资格, 免再纳入会费.

第十七章 - 出会
各种会员如有犯下列之一项者, 得由董事会议决将其开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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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实贻患神经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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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本会馆章程或细节, 经董事会调查忠告而不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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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本会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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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断行为不端, 经董事会劝告而不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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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欠年捐一年, 经两次通函催收而不交者.

第十八章 - 纪念
个人会员一次过捐助一万元以上者, 即为永久会员外, 本会馆并尊为永远名誉会长, 刻名石碑, 或悬挂其肖像, 在本会馆内纪念之.

第十九章 - 附章
本章程一经在社团注册官批准后, 及可实行.
本章程如有应修改者, 得成立小组修改后, 呈交会员大会通过, 但修改章程之会员大会必须有法定人数出席, 并获得出席者赞成方为有效.所通过致新章程于60天内呈给社团注册官批准.

第二十章 - 解散
解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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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若解散组织, 须获得四分之三会员人数赞成, 然后将有关理由具函呈上社团注册局, 经当局批准后方可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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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解散前董事会必须清理一切有关事物, 税务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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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会馆拥有现款及动产与不动产, 须经大会议决捐献予国内各慈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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